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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及牙科诊所11月前须向卫生部注册

卫生部今日在执行1998年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上与国内私人医疗业者达成共识,即卫生部在调整一些不合时条例的同时,所有私人医药诊所和牙科诊所也都必须在今年11月以前向卫生部进行注册。

调整一些条例

卫生部长拿督蔡细历指出,在1993年制定的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当中一些条例在这13年来已显得不合时宜,因此在作出深入研究后,卫生部同意针对一些条例作出调整,其中包括:·私人医生只须采用常年执业证书(APC)进行注册,毋须提呈所有的注册证书。

·鉴于考虑众多私人诊所是在购物广场内执业,当局同意让业者以门牌税帐单进行注册,而非以诊所的入伙纸。

·取消需要2名推荐人来评估医生品德的条例。

·取消强制规定私人医院须设有公共电话的规定,因为目前大部份公众都随身携带手提电话。

不过,规定业者必须出示诊疗所建筑平面图以及制定收费表等条例依然继续维持,以确保私人医疗建筑物的安全性及避免漫天开价的情况发生。

蔡细历今日在部门与大马医药协会及大马牙医协会代表进行冗长对话会后指出,卫生部将成立一个由医药专家所领导的巡察团,以确保能公平展开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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